编辑本段联合国六种语言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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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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الأمم المتحدة ]العربية
(阿拉伯语)
联合国执行秘书长:潘基文(1944年6月13日出生于韩国,前大韩民国外交通商部长官)。
联合国是一个统一的世界性综合性的
政府间国际组织,现有192个
会员国。
联合国旗帜
成立日期:1945年10月24日;
联合国总部大楼
工作语言:
阿拉伯语、
汉语、
英语、
法语、
俄语、
西班牙语;
联合国大会总部所在地:美国
纽约、瑞士日内瓦、奥地利
维也纳、肯尼亚内罗毕;
主要出版物:《联合国记事》(
U.N. Chronicle) 季刊,用中、英、法、西、俄和阿拉伯六种文字发行。《
联合国年鉴》(
Year 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
地位:联合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最重要、最具代表性和权威的国际组织,其国际
集体安全机制的功能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作用:近年来,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缓和国际紧张局势,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促进世界各国经济、科学、文化的合作与交流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联合国的诞生雅尔塔会谈上决定成立联合国。又为了建立世界反法西斯同盟,罗斯福做了大量工作,起草了
《联合国家宣言》。1942年初,中、苏、美、英等26个国家在《宣言》上签了字。这是第一次正式采用“
联合国家”(也译为“
联合国”)这个名称。这个名称是罗斯福在修改《联合国家宣言》最后文本时提出来的,并用这个名称代替了“协约国”或“同盟国”。不过,当时“联合国家”还没有被作为一个国际性组织的名称使用,到了1943年10月30日,苏、中、美、英四国代表在莫斯科会议上共同发表《普通安全宣言》,具体体现了建立一个战后国际安全组织的主张。在这之后,苏、中、美、英又分别举行过几次国际会议,草拟了这个国际组织的章程,并就安理会表决程序达成协议,决定于1945年4月25日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家关于国际组织的会议”,以便正式制订《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参加旧金山会议的50个国家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同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开始生效,联合国就此正式成立了。从此,罗斯福提出的“
联合国家”(即“
联合国”)一词就成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世界性国际组织的名称了。
四、联合国的建立1945年10月24日,当五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员国(联合国宪章第23条规定为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组成)以及其它46个签字国的大多数成员国批准了《联合国宪章》后,联合国作为实体组织正式成立。美国参议院于1945年7月28日,以89对两票通过确认《联合国宪章》。在1945年12月,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要求联合国总部设在美国。1946年1月10日至2月14日,第一届联合国大会第一阶段会议在伦敦举行。51个创始会员国的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联合国组织系统正式开始运作。1949年,美国的提议被采纳,并于1950年,联合国总部大楼在纽约市完工,使用了来自小约翰·洛克菲勒的850万美元捐款,并于1951年1月9日开始运作。
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一章: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
前联合国秘书长
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
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
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
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
联合国会员国执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国际法: 国际法指适用
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
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 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联合国的
根本大法是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系统组织结构图
联合国系统(United Nations System)是一个比法律意义上的
联合国组织更大的一个
国际组织体系,包括
联合国和与其有特殊联系的一些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如
联合国专门机构)等外围
机构。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及其他附属机构
根据
《联合国宪章》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 联合国设有
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和
联合国秘书处等
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联合国主要机关)。(注: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现在是
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联合国所有会员国负责。)
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是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它是联合国的审议
联合国大会
机构。每年举行一次常会,规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通常持续到12月中旬,每届常会会期一般为3个月。如议程未讨论完毕,可延至第二年春继续,但必须在下届常会开幕前闭幕。大会可在会议期间决定暂时休会,并可在以后复会。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须由
2/3多数通过;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半数以上通过即可。大会通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足以对会员国产生广泛的政治影响。除常会以外,应半数以上会员国或安理会要求,大会还可在15天内召开特别会议,在24小时内举行紧急特别会议。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任何问题,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大会接受和审议安理会及其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与安全理事会一起选举国际法院法官;根据安理会推荐批准接纳新会员和任命秘书长。联合国的预算和会员国分摊的会费都需经大会讨论决定。每届常会开会时,各国往往派出
外交部长或其他部长级官员率代表团出席,一些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也到会发表讲话。大会的1名主席和21名副主席,由常会全体会议按地区分配原则选举产生,安全理事会5个常任理事国为大会当选副主席,但也需经过选举。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
安理会”,由
中国、
法国、
俄罗斯、
英国、
美国等5个
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非常任理事国按地区分配原则由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两年,不能连选连任。《宪章》规定,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职能是:根据宪章规定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规定;调查任何国际争端或可能引起
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况,断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的行动,并采取经济、外交或军事制裁行动来反对侵略;负责拟订军备管制的计划;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秘书长。安理会的行动以“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的原则(即所谓“
大国一致原则”)为基础,5个常任理事国在实质问题上都拥有
否决权。经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约束力。安理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行动的机构。它有权对国际争端进行调查和
调停,可以采取武器禁运、
经济制裁等强制性措施,还可以派遣
联合国维和部队,以协助缓和某一地区的紧张局势。
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国际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已经成为公认的多边安全体系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的机构。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
中华民国、
法兰西、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
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备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替,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席次由俄罗斯联邦所代替。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是协调14个联合国专门机构、10个职司委员会和5个区域委员会的经济、社会和相关工作的主要机构。经社理事会还管辖11个基金会和规划署。经社理事会为讨论国际经济及社会问题,并为就此类问题制定面向各成员国和整个联合国系统的政策建议,提供中心论坛。它负责促进较高的生活标准、全民就业以及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和卫生问题;促进国际间文化和教育合作;倡导对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它授权从事或发起有关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报告。它也授权帮助准备和组织经济、社会和相关领域的重大国际会议,协调这些会议的后续事项。经社理事会具有较广的职权,其权限涉及整个联合国系统的人类和金融资源的百分之七十多。经社理事会由54个理事国组成,经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由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
美利坚合众国。随着联合国的最后一个托管领土帕劳取得独立,理事会于1994年11月1日正式停止运作。理事会修改其议事规则,取消每年举行会议的规定,并同意根据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的决定,或根据理事会多数成员或大会或安全理事会的要求,视需要举行会议。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
杨利伟在联合国外空委会议
[1] 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国际法院依照
《国际法院规约》及其本身的《规则》运作。《规约》是《宪章》的一部分。国际法院于
1946年开始工作,取代
1920年在
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在
荷兰海牙和平宫。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中,国际法院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组成,并由其行政机关书记官处协助。国际法院
正式语文为
英文和
法文
联合国秘书处
联合国秘书处是联合国各机构的行政秘书事务机构。联合国主席任命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官,担任重大的国际政治责任。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推荐,任期5年。秘书长在国际事务中以联合国代表的资格出现,代表联合国与会员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联系,可以代表联合国到出现国际冲突和争端的地区进行了解和调解。
秘书处由
秘书长和联合国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是为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服务,并负责执行这些机构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官,现任执行秘书长为韩国人潘基文。
此外,联合国根据需要还设立了数目繁多的各种
理事会、
委员会或其他机构。
编辑本段联合国的徽记、旗帜和联合国歌
徽记:联合
联合国国徽
国的正式徽记是一个从
北极看上去的世界图,周围用一个橄榄枝圆环围绕着的图案。
联合国旗:联合国旗帜的底色为浅蓝色,正中的图案是一个白色的联合
国徽标记。
1945年,美国战略服务处为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家国际组织会议”设计了一枚联合国“国徽”。整个徽记是一幅以
北极点为中心、
方位角等距离的
平面投影世界地图。
地图上的
陆地为白色,水域为淡蓝色,其8条经线延伸至
南纬60°,纬线由
5个同心圆表示。图案由两根交叉的金色橄榄枝组成的花环相托,象征世界和平。“国徽”上还有联合国的名称缩写“
UN”。
橄榄枝的含义是和平。为什么用橄榄枝象征和平呢?这里面有着一个“
诺亚方舟”的神话传说。在远古的时候,一天,上帝发觉人类的道德意识越来越糟,简直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十分生气于是决定用洪水把人类全部吞没。但到四面八方仔细查访
杨洁篪外长会见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
[2] ,最后了解到有一对叫
诺亚的夫妇道德良好,结果上帝把生存的权利赐给了他俩。上帝令人通知诺亚夫妇,准备一只方形大木船,备足干粮和饮水,并挑选各种动物一起载到船上。洪水来时,世界上的生物都未能逃脱这场灾难,只有诺亚的方舟仍旧在水上漂流。过了很长时间,洪水渐渐消退,远处出现了高山、岛屿、陆地。诺亚夫妇很高兴,就将船上的一对鸽子放飞,给它们以自由。不久,鸽子飞回来了,并衔着一根翠绿色的橄榄枝,意味着大地恢复了生机,一切都归于和平。
联合国国徽含义:从地球的北极方向勾勒世界地图的形象,经纬线由8条直线和5个同心圆组成,标志着联合国是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附:世界旗
鲜为人知的“世界旗”则是由法国诗人让·伊拉尔创作的,他花了20年时间才完成“世界旗”的设计。这面“世界旗”为蓝底,表示宇宙天空;中央有两颗星,表示男女两性;外侧有六条轴射线,颜色为白、黑、红、黄等,表示不同人种共存。
联合国歌
,《联合国国歌》是伴随着联合国的诞生而应运创作的。由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提议、美国著名进步诗人U·J·罗梅应邀创作。罗梅按照《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与要求,在1945年联合国成立大会前一天,迅速地完成歌词创作。罗梅依据苏联作曲家萧斯塔科维奇在1932年为苏联故事片《相逢》写的主题歌《相逢之歌》重新填词而成,其曲调不变。歌曲获得联合国创始会员国的代表们一致通过与赞赏,成为《联合国国歌》,一直沿唱至今,其歌词实际是一首赞美和平自由、赞美新世界胜利的散文诗:
联合国机构通过两种方式取得经费:成员国的
会费与捐款。联合国及其机构两年一度的财政预算来自各成员国
潘基文宣誓就任联合国第八任秘书长
[3] 的会费。联合国大会审查联合国的经费,并确定各国应付的会费款额。各国的会费主要是依照各国的经济实力以及其他一些因素来决定的。会费由经常性预算、维和费用和国际法院费用三部分组成。
联合国大会确立的原则是,联合国不应该在经费上过度倚赖任何国家。为此每财政年度联合国的会费设有“封顶”价格,规定各成员国所付会费的最高价。2000年协议的部分规定,单个会员国的会费占经常性
财政预算最高额度从原先的25%降低到22%,目前这是美国承担的经费额度,而其他所有成员国的会费则更低,下限为0.001%。会费分摊每3年调整一次。
根据2000—2003年的比例,其他联合国经常性预算的主要承担国有日本(19.63%)、
德国(9.82%)、法国(6.5%)、英国(5.54%)、
意大利(5.09%)、
加拿大(2.5%)和
西班牙(2.53%)。中国为3.189%。
2004—2006年,日本19.46%,常任理事国分别为英国6. 1%,法国6%,中华人民共和国2.05%,俄罗斯1.1%。2005年,联合国
预算经费总额为18.28亿美元。
2007—2009年,会费比例从高到低为日本16.6%、德国8.6%、英国6.6%、法国6.3%、意大利5.1%、加拿大2.98%、西班牙2.97%、中国2.667%、
墨西哥2.3%。俄罗斯为1.2%。
维和费用分摊情况有些类似,但是各常任理事国比例更高。
联合国的特别项目不在常规经费预算之内,这些项目是通过成员国的捐款来运作的。捐款的很大部分是为所需要国家提供
农产品,但主要还是资金的支援。
联合国会员国
会员国条件:
A.被接纳的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
B.接受宪章规定义务
C.经安理会推荐
D.获得大会准许 2/3多数通过,截止目前192个会员国
要求加入联合国的国家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声明接受宪章所载义务,由安理会推荐,经联合国
2/3多数会员国通过,即被接纳为会员国。安理会对联合国某一会员国采取防止行动或强制行动时,联合国大会可根据安理会的建议中止该国行使会员国的权利和
特权。安理会可以恢复这些权利和特权的行使。对一再违背宪章原则的会员国,大会可根据安理会的建议将其开除出联合国。联合国会员国在联合国所在地设有常驻
代表团,
观察员在联合国设有常驻观察员办事处。截止到2006年6月28日,有会员国192个。其中
亚洲47个,
非洲53个,
欧洲45个,
南美洲12个,
北美洲23个、
大洋洲14个。具体情况如下:
(国名前面加* 号的粗体者为联合国创始国,后面为加入日期)
亚洲国家(47)
阿富汗 (1946.11.19)
巴林 (1971.9.21)
孟加拉国( 1974.9.17)
不丹(1971.9.21)
缅甸 (1948.4.19)
*中国 (1945.10.24)
塞浦路斯 (1960.9.20)
*
印度 (1945.10.30)
印度尼西亚 (1950.9.28) *
伊朗(1945.10.24)
*伊拉克 (1945.12.21)
以色列 (1949.5.11)
日本 (1956.12.18)
约旦 (1955.12.14)
柬埔寨 (1955.12.14)
科威特 (1963.5.14)
老挝 (1955.12.14)
*黎巴嫩 (1945.10.24)
马来西亚 (1957.9.17)
马尔代夫 (1965.9.21)
蒙古 (1961.10.27)
尼泊尔 (1955.12.14)
阿曼 (1971.10.7)
巴基斯坦 (1947.9.30)
*菲律宾 (1945.10.24)
卡塔尔 (1971.9.21)
*沙特阿拉伯 (1945.10.24)
新加坡 (1965.9.21)
斯里兰卡 (1955.12.14)
*叙利亚 (1945.10.24)
泰国 (1946.12.16) *
土耳其 (1945.10.24)
阿联酋 (1971.12.9)
也门 (1947.9.30)
越南 (1977.9.20)
文莱(1984.9.21)
韩国 (1991.9.17)
朝鲜 (1991.9.17)
亚美尼亚 (1992.3.2)
哈萨克斯坦 (1992.3.2)
吉尔吉斯斯坦 (1992.3.2)
乌兹别克斯坦 (1992.3.2)
格鲁吉亚 (1992.7.31)
塔吉克斯坦 (1992.3.2)
阿塞拜疆 (1992.3.2)
土库曼斯坦 (1992.3.2)
东帝汶 (2002.9.27)
非洲国家(53)
阿尔及利亚 (1962.10.8)
安哥拉 (1976.12.1)
贝宁 (1960.9.20)
博茨瓦纳 (1966.10.17)
布基纳法索 (1960.9.20)
布隆迪 (1962.9.18)
喀麦隆 (1960.9.20)
佛得角 (1975.9.16)
中非 (1960.9.20)
乍得 (1960.9.20)
科摩罗 (1975.11.12)
刚果(1960.9.20)
科特迪瓦 (1960.9.20)
吉布提 (1977.9.20)
* 埃及 (1945.10.24)
赤道几内亚 (1968.11.12) *
埃塞俄比亚 (1945.11.13)
厄立特里亚 (1993.5.28)
加蓬 (1960.9.20)
冈比亚 (1965.9.21)
加纳 (1957.3.8)
几内亚 (1958.12.12)
几内亚比绍 (1974.9.17)
肯尼亚 (1963.12.16)
莱索托 (1966.10.17)
*利比里亚 (1945.11.2)
利比亚 (1955.12.14)
马达加斯加 (1960.9.20)
马拉维 (1964.12.1)
马里 (1960.9.28)
毛里塔尼亚 (1961.10.7)
毛里求斯 (1968.4.24)
摩洛哥 (1956.11.12)
莫桑比克 (1975.9.16)
纳米比亚 (1990.4.23)
尼日尔 (1960.9.20)
尼日利亚 (1960.10.7)
卢旺达 (1962.9.18)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1975.9.16)
塞舌尔 (1976.9.21)
塞内加尔( 1960.9.28)
塞拉利昂 (1961.9.27)
索马里 (1960.9.20) *
南非 (1945.11.7)
斯威士兰 (1968.9.24)
坦桑尼亚 (1961.12.14)
多哥 (1960.9.20)
突尼斯 (1956.11.12)
乌干达 (1962.10.25)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60.9.20)
赞比亚 (1964.12.1)
津巴布韦 (1980.8.25)
苏丹 (1956.11.12)
欧洲国家(43)
安道尔 (1993.7.28)
奥地利 (1955.12.14)
* 比利时 (1945.12.27)
* 丹麦 (1945.10.24)
芬兰 (1955.12.14)
* 法国 (1945.10.24) 德国(1973.9.18)
*希腊 (1945.10.25)
冰岛(1946.11.19)
爱尔兰 (1955.12.14) 意大利 (1955.12.14)
列支敦士登 (1990.9.18) *
卢森堡 (1945.10.24)
马耳他 (1964.12.1)
摩纳哥 (1993.5.28)
* 荷兰 (1945.12.10)
* 挪威 (1945.11.27)
葡萄牙 (1955.12.14)
圣马力诺 (1992.3.2) 西班牙 (1955.12.14)
瑞典 (1946.11.19)
* 英国 (1945.10.24)
阿尔巴尼亚 (1955.12.14)
保加利亚 (1955.12.14)
*白俄罗斯 (1945.10.24)
波黑 (1992.5.22)
克罗地亚 (1992.5.22)
捷克 (1993.1.19)
爱沙尼亚 (1991.9.17)
匈牙利 (1955.12.14)
拉脱维亚 (1991.9.17)
立陶宛 (1991.9.17)
*波兰 (1945.10.24)
马其顿 (1993.4.8)
(因希腊坚决反对其使用“马其顿”为国名,而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the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 FYROM)”的名义)摩尔多瓦 (1992.3.2)
罗马尼亚 (1955.12.14)
斯洛伐克 (1993.1.19)
斯洛文尼亚 (1992.5.22) *
乌克兰 (1945.10.24)
* 俄罗斯 (1945.10.24)
* 塞尔维亚 (1945.10.24 )
黑山 (2006.6.28)
瑞士 (2002 .9.10)
北美洲国家(23)
*美国 (1945.10.24)
* 加拿大 (1945.11.9)
安提瓜和巴布达(1981.11.11
) 巴哈马 (1973.9.18)
巴巴多斯 (1966.12.9)
伯利兹 (1981.9.25)
* 多米尼加(1945.10.24) 多米尼克(1978.12.18)
哥斯达黎加(1945.11.2)
* 萨尔瓦多(1945.10.24) 格林纳达 (1974.9.17)
危地马拉 (1945.11.21)
* 海地(1945.10.24) 洪都拉斯 (1945.12.17)
牙买加 (1962.9.18) 墨西哥 (1945.11.7)
* 尼加拉瓜(1945.10.24) 巴拿马(1945.11.13)
圣卢西亚 (1979.9.18)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62.9.18)
* 古巴(1945.10.24)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83.9.23)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0.9.16)
南美洲国家(12)
*阿根廷 (1945.10.24) *
玻利维亚 (1945.11.14) *
巴西 (1945.10.24)
*智利 (1945.10.24)
*哥伦比亚 (1945.11.5)
*厄瓜多尔 (1945.12.21)
圭亚那 (1966.9.20)
* 巴拉圭 (1945.10.24)
*秘鲁 (1945.10.31)
苏里南 (1975.12.4) *
委内瑞拉 (1945.11.15)
*乌拉圭 (1945.12.18)
大洋洲国家(14)
*澳大利亚 (1945.11.1)
斐济 (1970.10.13)
* 新西兰 (1945.10.24)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75.10.10)
所罗门群岛 (1978.9.19)
瓦努阿图 (1981.9.15)
萨摩亚 (1976.12.15)
马绍尔群岛 (1991.9.17)
帕劳 (1994.12.15)
密克罗尼西亚 (1991.9.l7)
基里巴斯 (1999.9.14)
瑙鲁 (1999.9.14)
汤加 (1999.9.14)
图瓦卢 (2000.9.5)
政权更替概览
☆中华民国是联合国创始成员,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71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替。
☆
捷克斯洛伐克是联合国创始成员,1993年1月1日分成
捷克、
斯洛伐克两个国家。捷、斯于1993年1月19日同时加入联合国。
☆
埃及和
叙利亚均为联合国创始成员(1945.10.24),1958年2月21日,埃、叙合并为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成为一个成员国。1961年10月13日,叙利亚恢复独立国家地位,同时恢复其联合国成员资格。1971年9月2日,阿联改国名为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73年9月18日同时加入联合国。民主德国于1990年10月3日加入联邦德国,两个德国合并为一个主权国家——
德国。
☆
印度尼西亚于1965年1月20日宣布退出联合国。1966年9月19日,印尼决定重新参加联合国的活动。1966年9月28日,印尼返回其在联大的席位。
☆
马来亚联合邦于1957年9月17日加入联合国。1963年9月16日,在接纳新加坡、
沙巴(北婆罗洲)和
沙捞越加入后,改国名为
马来西亚联邦。1965年8月9日,新加坡独立。1965年9月21日,
新加坡加入联合国。
☆
苏联为联合国创始成员(1945.10.24)。1991年12月24日,俄罗斯承续苏联在安理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成员资格。
☆
坦噶尼喀于1961年12月14日加入联合国,
桑给巴尔于1963年12月16日加入联合国。1964年4月26日,
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联合共和国成为一个成员国,1964年11月1日改名为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90年5月22日,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加入日期:1947.9.30)和
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加入日期:1
联合国办事处降半旗致哀
[4] 967.12.14)合并成为一个成员国,称为“
也门”。
☆ 2000年9月5日,
图瓦卢加入联合国。
☆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是联合国的创始成员国(1945.10.24),其在下列国家成立并随后加入为新成员国后解体: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克罗地亚共和国、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2000年11月1日,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加入联合国。2006年5月3日,
黑山宣告脱离
塞黑成为主权国家。
塞尔维亚共和国随后继承了原塞黑国家共同体的
国际法主体地位而成为主权国家。
☆
贝宁在1975年改名前使用
“达荷美”的名义加入联合国。
☆
布基纳法索在1984年改名前使用
“上伏尔塔”的名义加入联合国。
☆
刚果共和国最初以
“刚果(利奥波德城)”的名义加入联合国。
☆
缅甸(Myanar)在1989年改名前使用英文名称
“Burmar”的名义加入联合国。
截至2007年,联合国共有64个观察员。当中包含1个观察员国、5个观察员实体、和58个观察员组织。
联合国在会员之外,还设有观察员制度,邀请国际组织、
非政府组织、实体参与联合国事务。观察员有权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言,但是不被允许参与会议中的投票。
以下列表皆按
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非会员国
观察员国被视为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随时可以依照自由决断递交请愿书申请成为联合国的正式会员国,例如 瑞士在2002年9月10日成为正式会员之前的1948年至2002年间,亦是联合国的常任观察员。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视
巴勒斯坦和
马耳他骑士团为实体,而非主权国家。
梵蒂冈 ── 1964年4月6日
实体
许多主权地位没有明确定义的实体,被联合国大会邀请成为观察员,参与联合国大会。
巴勒斯坦 ── 1974年11月22日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 1990年10月16日(A/RES/45/6)
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 ── 1994年10月19日(A/RES/49/2)
各国议会联盟 ── 2002年11月19日(A/RES/45/6)
耶路撒冷、罗得岛及马耳他圣若望独立军事
医院骑士团(简称马耳他骑士团) ── 1994年8月24日(A/RES/48/265)
政府间组织
许多组织被联合国大会邀请成为观察员,参与联合国大会。当中有些在联合国的美国纽约总部设有常驻办事处,有些则没有,然而这并不影响其在联合国中的地位。
设有常驻办事处
非洲联盟 ── 1965年10月11日(A/RES/2011(XX))
亚非法律协商组织 ── 1980年10月13日(A/RES/35/2)
加勒比共同体 ── 1991年10月17日(A/RES/46/8)
中美洲一体化系统 ── 1995年10月19日(A/RES/50/2)
英联邦秘书处 ── 1976年10月18日(A/RES/50/2)
欧洲共同体(今为
欧洲联盟) ── 1974年10月11日(A/RES/3208 (XXIX))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 ── 1996年10月15日(A/RES/51/1)
国际民主和选举援助学会 ── 2003年12月9日(A/RES/58/83)
国际移徙组织 ── 1992年10月16日(A/RES/47/4)
法语国家国际组织 ── 1978年11月10日(A/RES/33/18)
国际海底管理局 ── 1996年10月24日(A/RES/51/6)
国际海洋法法庭 ── 1996年12月17日(A/RES/51/204)
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 ── 1999年12月17日(A/RES/54/195)
阿拉伯国家联盟 ── 1950年11月1日(A/RES/477 (V))
伊斯兰会议组织 ── 1975年10月10日(A/RES/3369 (XXX))
人口与发展伙伴 ── 2002年11月19日(A/RES/57/29)
无常驻办事处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集团 ── 1981年10月15日(A/RES/36/4)
非洲开发银行 ── 1987年10月28日(A/RES/42/10)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
核武器组织 ── 1988年10月17日(A/RES/43/6)
安第斯共同体 ── 1997年10月22日(A/RES/52/6)
亚洲开发银行 ── 2002年11月19日(A/RES/57/30)
加勒比国家联盟 ── 1998年10月15日(A/RES/53/5)
东南亚国家联盟 ── 2006年12月4日(A/RES/61/44)
黑海经济合作组织 ── 1999年10月8日(A/RES/54/5)
集体安全条约组织 ── 2004年12月2日(A/RES/59/50)
商品共同基金 ── 2005年11月23日(A/RES/60/26)
独立国家国协 ── 1994年5月24日(A/RES/48/237)
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 ── 1999年10月26日(A/RES/54/10)
萨赫勒—撒哈拉国家共同体 ── 2001年12月12日(A/RES/56/92)
欧洲委员会 ── 1989年10月27日(A/RES/44/6)
海关合作理事会 ── 1999年3月23日(A/RES/53/216)
东非共同体 ── 2003年12月9日(A/RES/58/86)
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 ── 2000年12月12日(A/RES/55/161)
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 ── 2004年12月2日(A/RES/59/51)
经济合作组织 ── 1993年10月13日(A/RES/48/2)
欧亚经济共同体 ── 2003年12月9日(A/RES/58/84)
古阿姆集团 ── 2003年12月9日(A/RES/58/85)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 2005年11月23日(A/RES/60/27)
伊比利亚—美洲会议 ── 2005年11月23日(A/RES/60/28)
印度洋委员会 ── 2006年12月4日(A/RES/61/43)
美洲开发银行 ── 2000年12月12日(A/RES/55/160)
国际移徙政策发展中心 ── 2002年11月19日(A/RES/57/31)
国际发展法组织 ── 2001年12月12日(A/RES/56/90)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 ── 2001年12月12日(A/RES/56/91)
拉丁美洲经济体 ── 1980年10月13日(A/RES/35/3)
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 ── 2005年11月23日(A/RES/60/25)
拉丁美洲议会 ── 1993年10月13日(A/RES/48/4)
欧佩克国际发展基金 ── 2006年12月4日(A/RES/61/42)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 1998年10月15日(A/RES/53/6)
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 ── 1993年10月13日(A/RES/48/5)
美洲国家组织 ── 1948年10月16日(A/RES/253 (III))
东加勒比国家组织 ── 2004年12月2日(A/RES/59/52)
太平洋岛屿论坛 ── 1994年10月17日(A/RES/49/1)
常设仲裁法院 ── 1993年10月13日(A/RES/48/3)
上海合作组织 ── 2004年12月2日(A/RES/59/48)
南亚区域合作联盟 ── 2004年12月2日(A/RES/59/53)
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 ──2004年12月2日(A/RES/59/49)